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政黨法 三、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參加政黨之自由

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於非基於會員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 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第十二條 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 有標章者,其標章。 三、 宗旨。 四、 組織及職權。 五、 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六、 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七、 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八、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九、 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 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一、 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十二、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十三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學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 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十五條 政黨專賣單位之設置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 項。

第十六條 設置黨團組織之限制

政黨不得在本會以外機構設置黨團組織。

第十七條 政黨散佈假消息之禁止

政黨不得於未經查證消息之真偽而於本會以內進行訊息之散佈。

第十八條 政黨組織及活動之內容之禁止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不得有主張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