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政黨法 二、政黨之成立

第七條 政黨設立之程序、應具備文件及政黨負責人之消極資格

政黨之設立發起人得成立政黨籌備委員會進行黨員之募集及政黨理念之宣傳。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十人 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 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 書。 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 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政黨負責人,需具有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會籍。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不符前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 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 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

第八條 政黨之名稱之限制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 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 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機關者。 四、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五、 有主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九條 政黨之標章之限制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機關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十條 章程、標章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

政黨章程、標章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政 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四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