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政黨法 五、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二十三條 政黨之處分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 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本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政黨廢止備案之情形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二學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 開。 二、連續二學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等選舉。 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未於十四日內解散該黨團組織。 四、違反本法第十七條,未於十四日內公告勘誤內容。 五、違反本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 政黨之解散、合併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 黨,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第二十六條 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第二十七條 政黨違本會章程之效果

經評議委員會宣告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之政黨,應自宣告解散或廢止備 案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 動。

第二十八條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清算方式及程序

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 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評議委員會 裁判之。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