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政黨法 四、政黨之財務

第十九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來源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 黨費。 二、 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 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三、 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四、 由前三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二十條 政黨之會計制度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學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 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 起保存三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 存六年。

第二十一條 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之申報及公告

政黨應於每學年上學期休業式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學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 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財產目錄。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提經黨員大 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學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 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學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二十日內彙整列冊, 刊登於相關刊物,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 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 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於相關刊物,及公開於電腦網 路。

第二十二條 政黨營利行為之禁止

政黨不得從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