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政黨法
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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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來源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 黨費。 二、 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 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三、 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四、 由前三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二十條 政黨之會計制度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學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
第二十九條 各項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之訂定 本法所定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施行日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政黨之處分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 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本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政黨廢止備案之情形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二學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
第七條 政黨設立之程序、應具備文件及政黨負責人之消極資格 政黨之設立發起人得成立政黨籌備委員會進行黨員之募集及政黨理念之宣傳。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十人 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 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
第十一條 會員參加政黨之自由 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於非基於會員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 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第十二條 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 有標章者,...
第六條 政黨公平對待原則 政黨使用本校之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第五條 組織運作之民主原則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四條 政黨組織區域及其主事務所之設置 政黨以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 構。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第三條 政黨之定義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會員組成,以共同 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秩序,協助形成會員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本會 選舉之團體。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學生會秘書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 政治,特制定本法。